西安翻译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有关精神,推动我校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按照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全省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力推动新时代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内涵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 目标任务。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落实辅导员教师与管理干部双重身份,完善政策、落实待遇,保障辅导员队伍稳定可持续发展,全力推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配足配齐辅导员,实施职级、职称“双线”晋升,打破辅导员队伍发展瓶颈问题,拓展辅导员职业发展路径,增强辅导员职业自信心和归属感,推动我校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品德高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符合“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职业能力特征,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以我校双一流建设为契机,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力争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手。
第四条 善于研究。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拓展工作途径,做到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工作实践提升学习和研究能力,不断提升任职能力和素养,推进专业化、专家化发展。
第五条 育人为本。辅导员工作要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树立全员、全程、全方位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理念,切实承担育人责任;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
第七条 工作能力。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八条 配备标准。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按照师生比不高于 1: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确保辅导员队伍人员充足。按照国家规定配齐配强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
第九条 选聘机制。辅导员的选聘和配备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设立“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校长担任组长,学校组织部、人力资源处、纪委、学工部和相关学院共同参与。学工部负责制定辅导员选聘标准,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员招聘相关事宜。
第十条 选聘方式。辅导员的选聘以社会公开招聘方式进行,由人力资源处根据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学院辅导员编制并进行全面考察,向学校提交考察报告。
第十一条 选聘要求。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总体要求,通过笔试、面试、实习考察等方法重点考核招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历学位、岗位能力等,从源头上确保辅导员队伍质量。新聘辅导员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研究生或以上学历,身心健康。对政治面貌非中共党员的新入职辅导员,学校给予两年的发展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仍未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辅导员,学校将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选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为保障工作的连续性,从辅导员岗位调出原则上需在其担任毕业班辅导员岗年度的 4—6 月份提出申请,且连续担任辅导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经二级学院、学工部同意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调离,因学校发展需要急缺的岗位调整补充不受此限制。辅导员因转岗晋升调整的,校人事部门应及时对空缺岗位进行动态补充,确保专职辅导员配备达标。
第十四条 队伍结构。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年龄、学历、学缘、专业、职称等结构分布,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能力突出的辅导员队伍。学校鼓励各级党政干部、各职能处室人员以及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为三全育人机制不断完善夯实基础。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旗帜鲜明地引导学生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坚定信念;在学生中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形势政策、道德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管理与服务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班团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和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引导学生党团组织、班干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主动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关注学生学习,经常分析学生学习状况,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生学业进步。落实学业预警制度,引导学生个性化发展,深化因材施教,改进过程评价制度,培育良好学风。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专升本考试、考研等学习活动,培育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第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经常性开展心理问题排查,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心理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实训实践、创新创业、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普及工作,全面降低因心理健康问题引发的各类事故。
第十九条 奖助勤贷。落实国家、学校对学生的奖、助、贷、补、缓、减免等相关政策和制度;在学生中开展帮困济困扶贫献爱心活动,加强对贫困生自强、自立意识教育;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安全稳定。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主动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各类隐患和矛盾冲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为学生健康成长、潜心学习创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职业生涯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生涯管理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和创业观;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学生充分就业,提高学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率;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和服务及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研究。辅导员要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理论素养。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辅导员可适当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与研究。
第二十三条 网络思政。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有效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加强与学生网上互动交流,熟练运用微信、微博、博客等新媒体技术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就业、心理咨询等服务;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研判网络舆情,密切关注网络动态,进行有效舆论引导,牢牢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日常管理。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及军事训练工作;为学生提供日常事务基本咨询,进行生活指导;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做好学生综合考评、奖励与违纪处理;深入学生宿舍,熟悉学生情况,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建设;加强与任课教师、公寓管理员、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五章 强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制。为落实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主体责任,辅导员由所在学院统一管理,由本院党组织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校学工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跟班制度。为促进师生交流,及时了解和处理学生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全过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辅导员岗位实施每日跟班制度。辅导员应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及时组织学生早读、晚自习,并全程跟班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每天至少听课一节。
第二十七条 值班制度。辅导员要积极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生活,每周至少在学生公寓值班一次,走访学生宿舍 5—6个,确保每两个月能遍访自己所带学生宿舍。
第二十八条 谈心谈话制度。辅导员要定期与学生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状况,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做到对所带学生心中有数。每周辅导员应至少与 10 名学生进行谈心谈话,以保证每学期能和所带班级每名学生进行一次至少20分钟以上的谈心谈话。
第二十九条 主题班会制度。每周星期日晚自习时间为固定主题班会活动时间,辅导员应结合各个阶段实际工作情况每周每班至少组织一次主题班会。
第三十条 家校联系制度。辅导员应依托 QQ、微信等网络平台组建家长群、教师群,建立家长、教师、学生“三位一体”联动教育管理机制。健全定期联系家长、定期家访重点对象等制度,了解学生的原生家庭状况、成长教育环境,及时互通家校情况,努力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第三十一条 过程管理。辅导员日常工作应做到开学有计划,期末有总结,建立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全过程关注学生健康成长;不断完善学生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保密原则,不随意泄露学生信息;妥善保管好各类工作材料;鼓励学生自主参与班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目标管理。辅导员要以学生学业为中心,以学生综合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挖掘学生潜力,以学风、班风建设为抓手,引导学生制定并不断完善职业生涯规划,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十三条 应急机制。遇到突发问题、重大事件辅导员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妥善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学院、学工部、学校报告,尽量减少损失或损害。
第三十四条 工作研究。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工作的研究,注意工作对象和环境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思路和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工作规律,每学年撰写 1〜 2 篇有关学生工作方面的专题调研报告或论文。
第六章 培训培养
第三十五条 整体规划。学校把辅导员培训作为加强思政工作内涵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师资培训的整体规划。学工部、人力资源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通过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和加强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和能力;学校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门人才。学校按照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规定标准设立专项培训经费,由学工部负责组织全校辅导员日常培训。加强辅导员培训力度,保证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的校级培训不少于 16 个学时。学校为辅导员工作交流、考察学习创造条件,尽量保证每名辅导员每 5 年参加 1 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三十六条 鼓励研究。学校鼓励辅导员进行科学研究,每年设立社科类科研专题项目,用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专题研究,由科技处统筹安排,学工部协调,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及立项;立项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入职培训。新聘辅导员入职前须进行岗前培训。新聘辅导员的培训由学工部组织,人力资源处及各学院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定。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思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体系,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结合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职称评审办法。辅导员可参照思政教师职称评定体系申请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技术职务。辅导员职称评定工作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职级晋升。辅导员队伍实施分级晋升制度,职级晋升侧重工作实效。由学工部牵头制定考核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标准突出工作成绩。辅导员职级分为三个层级,三级为初级、二级为中级、一级为高级。建立辅导员职级晋升制度,鼓励辅导员长期从事本职工作,保持队伍稳定。
第四十条 条件保障。各学院要切实为辅导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学校在学生公寓内建立工作和生活场所,为辅导员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激励机制。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辅导员除享受学校相应的岗位津贴外,根据所带学生人数按照每生每月 4 元的标准享受辅导员工作津贴。为均衡师生比,辅导员负责班级学生数超过 200 人的按照 200 人标准发放岗位津贴;辅导员负责学生数低于 120 人的不发放辅导员岗位津贴。
第四十二条 交流考察。学校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对于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辅导员,经学院、学工部推荐,人事部门考核上报学校,可按照有关程序列为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和选拔。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三条 考核机制。按照学校教职员工工作考核统一要求,由学工部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常规工作与重点工作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辅导员考评制度。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纪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质评办、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部(处)选调组成,负责辅导员考核评价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结果评定。按照学校年度考核安排,辅导员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总评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激励表彰。学校重视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对圆满完成学校、学院各项任务,工作出色,考核优秀的辅导员,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并给予奖励,评选材料进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报学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学校推荐参加陕西省、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四十六条 惩戒处罚。辅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人力资源处、二级学院对其进行约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岗位,交由学校人事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