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落实《西安翻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
定》,规范学生在宿舍生活学习的行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
活习惯,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以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特
制定本奖惩细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文明宿舍建设的积极性,增强
同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创建规范、整洁、
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科将大力开展创建文明
公寓活动。
第二条 “流动红旗”每月评比一次,对于每周卫生检查为
优秀,无其他违纪情况的宿舍,授予“流动红旗”。“文明宿舍”
每学年评比一次,获得八次以上“流动红旗”,无不合格检查记
录和违纪情况的宿舍,由学生工作部(处)发文予以表彰。具体
评比标准如下:
(一)积极向上
宿舍成员思想进步,积极参加院、班、公寓管理服务科组织
的各项活动。宿舍成员相互团结、互帮互助,有较强的集体荣誉
感;
(二)勤奋学习
宿舍成员勤奋好学、遵守公寓制度、互帮互学、宿舍内有较
好的学习风气;
(三)宿舍文化
宿舍成员积极拓展自身的知识面,利用课余时间学习其他知
识技能,积极参加公寓管理服务科组织的“第三课堂”文化活动;
(四)校纪校规
宿舍全体成员能模范遵守《校园文明公约“十不准”》、《学
生公寓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卫生整洁
宿舍能长期保持卫生整洁干净,能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
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自觉遵守宿舍卫生值班安排。
第三条 宿舍成员有下列行为者,取消该宿舍学年“文明宿
舍"评比资格:
(一)违反本细则,一学年内有一人被学校予以警告(含警
告处分)以上处分者;
(二)违反本细则,宿舍有两人以上受校级通报批评者;
(三)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有三人以上夜间晚归的;
(四)违反本细则,熄灯后在宿舍玩牌、打游戏等行为一学
期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挂牌奖励,并予以适当经济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
给予相应处罚:
(一)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滑冰、乱张贴、刻画,污损
寝室走廊墙面,除对已造成损坏的恢复原貌外在公寓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私自调换宿舍、床位,经教育未能改正的予以通报批
评;
(三)休息时间在楼道、宿舍内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无正当理由晚归者,予以通报批评;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
(六)宿舍卫生差,在检查督促后不能及时改正的,予以通
报批评;
(七)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更换门锁、加锁者,予以
通报批评;
(八)晚熄灯后容留来访者,予以通报批评;
(九)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挪用其它公用设施者,予以通
报批评;
(十)在宿舍内抽烟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除代为保管有关物品外,通报学生
所在学院,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故意破坏家具、宣传栏等公共设施的;
(二)无正当理由晚归三天者;
(三)无正当理由夜间不归者;
(四)在宿舍内存放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或者有放射性
物品,擅自无故使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者;
(五)未经批准留宿外人者;
(六)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电
冰箱、洗衣机、电饭煲、电热锅等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
的其他电器设备);
(七)私开电闸及偷换电表保险丝;
(八)浪费水源,情节严重的;
(九)恶意拨打 110、119、120 及校园值班电话;
(十)在宿舍内从事各种销售、租赁、修理、代理等收费性
服务活动的;
(十一)学生宿舍被查获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明火设施的,
宿舍成员包庇责任人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不报,干扰影响工作人员
调查处理违纪违规事件者;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并给予严重警
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宿舍内酗酒闹事者;
(二)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晚归五次者;
(三)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和渠道解决问题、矛盾,引起起哄、
聚众闹事的;
(四)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灯、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罐的;
(五)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使用明火、焚烧纸张或者其
它物品及乱扔烟头等酿成火险,危及安全的;
(六)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在宿舍内摔砸爆响物的;
(七)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
(八)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或者未经学校许可的大
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九)恶意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正常宿舍检查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并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附相应民事、刑事责任:
(一)在宿舍内浏览、下载、传播暴恐、宗教、诈骗、色情
影像、刊物和软件,制造、传播网络不实信息;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的;
(四)在宿舍内使用违禁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参与盗窃、诈骗、抢劫等违法行为的;
(七)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
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