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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等文件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资助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旨在全面落实我校学生资助政策,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奖助结合、统筹兼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学校年度学费收入提取资助金和社会捐赠资助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资助项目。

学校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政策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资助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学生竞赛奖励、学费减免(含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社会捐赠资金按照社会捐赠者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制定修订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学生评审资料。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为副组长、综合办(副)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要及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陕西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陕西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由陕西省教育厅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分为两档执行。标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8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学校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优秀学生干部奖。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

(六)学校助学金。作为国家助学金的补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两档执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

(七)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帮助。

(八)学费减免。对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

(九)勤工助学。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为每岗每小时12--14元,每岗每月480--56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十)学生竞赛奖励。学生竞赛奖励包括文艺竞赛、体育竞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活动等。具体按照《西安翻译学院学生评优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申请年度已加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者,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 其他特殊专项资助。对突发情况、特殊时期、特殊事件等的专项资助,需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从学校年度学费收入提取资助金中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各类资助款项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资金的发放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针对学生个人的资助一般应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并按照流程完成审批。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政策指向学生群体倾斜。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翻译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西安翻译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3.西安翻译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4.西安翻译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5.西安翻译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6.西安翻译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细则(修订)

7.西安翻译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实施细则(修订)

8.西安翻译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修订)

9.西安翻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10.西安翻译学院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附件1

西安翻译学院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西安翻译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申请年度内所有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且申请年度内成绩排名名列本年级或本专业前3%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本年级本专业前3%,但达到本年级本专业前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四)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申请年度内体测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五)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申报。

(六)其他申请条件: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年度内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以及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者优先申报。

第八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

(一)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者;

(二)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三)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

(四)留级或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五)一学年旷课累计5节以上者;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者;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者;

(六)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者;

(七)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陕西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校总人数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各二级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评审。

(二)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1-1),班级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签名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交二级学院综合办审核,综合办审核签字后交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组长签字后,将初审名单向各自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按当年规定时间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全年级或专业成绩总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学院教学部门的盖章)。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把审核后的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通过后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

(五)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随后将国家奖学金发放情况上报教育厅,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表彰获奖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十三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1-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1-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系)

(30字)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2

西安翻译学院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西安翻译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年度内成绩排名名列本年级或本专业前30%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年度已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七)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申请年度内体测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八)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市以及校级优秀个人荣誉的学生优先申报。

第九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者;

(二)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间或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四)留级或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五)一学年旷课累计10节以上者;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者;请病假累计15天以上者;

(六)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者;

(七)生活奢侈,使用高档消费品者。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陕西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

(二)学校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通知后,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签名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交二级学院综合办审核,综合办审核签字后交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组长签字后,将推荐名单向二级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按当年规定时间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全年级或专业成绩总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门的盖章)。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把审核后的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陕西省教育厅。

(五)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随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情况上报教育厅,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健康、社会活动、家庭经济状况、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表彰获奖学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十四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彩色1寸)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学院 专业 班

曾获何种

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

总数


家庭月

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R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0 / 0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内容打印)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西安翻译学院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8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年度已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七)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申请材料不全者或者不按时递交材料者;

(四)使用高档消费品者;

(五)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六)休学期间或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七)拒不参加义务劳动及志愿服务者;

(八)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陕西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评估后,按一定的名额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

(二)学校发布国家助学金申请通知后,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依据该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拟定其受资助等级,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签名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交二级学院综合办审核,综合办审核签字后交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组长签字后,将推荐名单以适当的形式向二级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按当年规定时间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国家助学金资料,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学生在校表现组织评审,审核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学校按学期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健康、社会活动、家庭经济状况、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评议,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途休学、停学、退学,或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处分者,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三条 不正当使用助学金者(如高档消费、铺张浪费等)停发其资助;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资格随之取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西安翻译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中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统招计划内普通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直招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受助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见附4-1)并提交学校武装部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递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递送的《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见附4-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武装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4-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4-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4-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4-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件5

西安翻译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西安翻译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西安翻译学院奖学金(以下简称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评选年度已注册学籍,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的学生;

(五)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参评学年无任何处分记录;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申请年度内体测成绩为良好及以上并且学习成绩排名名列本年级或本专业前30%者。

(八)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各方面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凡当年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学生优先申报。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申报。

第七条 同一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以及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者;

(二)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三)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

(四)无故不缴纳学费者;

(五)留级或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六)一学年旷课累计5节以上者、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者或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者;

(七)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当年学校奖学金的名额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校总人数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各学院在学校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评审。

(二)根据西安翻译学院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九月中下旬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翻译学院奖学金申请表》(见附5-1);

(三)所在班级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签字确认后连同有关材料交综合办审核;综合办审核签字后、交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评议组长签字,将名单向全院师生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后将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西安翻译学院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于评选当年规定的时间内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将复核最终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印发表彰文件。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批复文件,学校将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校奖学金连同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一并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十四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5-1:西安翻译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5-1

西安翻译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奖励等级:

基本

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班级


学院



学号



身份证号



学习

成绩

该学年必修课程数 门,其中,优秀 门,良好 门,合格 门

成绩排名(专业): (名次/总人数)


获奖

情况

时间

获奖名称














院级奖励 项; 校级奖励 项; 省级以上奖励 项


思想品德、社会实践以及创新能力等








辅导员推荐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二级

学院

推荐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

意见

经评审,并在______范围内公示___天,无异议,现同意该同学获得

本学年度学校 ___ 等奖学金。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西安翻译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细则(修订)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骨干分子,在学校的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奖励资助体系,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和树立大学生先进典型,表彰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任期满一年以上的班团支部或班委会干部。

二、评选时间

每年9月份评选,12月份表彰奖励,具体时间参见当年的评选通知。

三、评选比例和名额

二级学院每学年评选比例和名额,按照当年学校下发的评选通知执行。

四、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西安翻译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参评年度未受到党团纪律处分或学校行政处分,未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不注册的情况;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无不及格或零学分情况;

5.工作认真负责,关心班级建设,主动为同学服务,赢得周围同学的信任,在同学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工作成绩显著;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各方面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7.该奖项不能与学校奖学金同时兼得。

五、评审程序

1.根据西安翻译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所在班级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经辅导员签字确认后连同有关材料交二级学院审核;

3.二级学院分别按照相应名额进行评选,审核签字后交本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汇总;

4.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将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西安翻译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申请表审批表》(附6-1)及有关材料按照各学年评选通知要求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将复核最终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学校批复表彰奖励。

六、表彰与奖励

学校每年12月下旬将优秀学生干部奖励连同获奖证书一并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其他

1.评审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6-1:西安翻译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申请表审批表

附6-1

西安翻译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申请审批表

基本

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所在学院


班级


学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

成绩

该学年必修课程数 门,其中,优良 门,合格 门

获奖

情况

时间

获奖名称











担任

职务

时间

职务名称







思想

品德


社会实 践、创

新及创业能力


辅导员

推 荐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

学院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

意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被评为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西安翻译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实施细则(修订)

学风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优良的学风决定着一个学校的校风,而开展争创优良学风班活动是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对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学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班级。

二、评选时间

每年9月份评选,12月份表彰奖励,具体时间参见当年的评选通知。

三、评选比例和名额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比例和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每年的实际情况,按照当年学校下发的评选通知执行。

四、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热爱劳动;

2.团支部、班委会组织健全,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班级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班务公开,民主管理,按时召开周会和班会,及时通报情况和传达信息;主动承担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证质量完成各项常规工作;日常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设立班务日志制度,日志记录认真详实;对突出事件和事故苗头能早发现,早汇报,处理及时、恰当。定期开展班级教育主题活动,活动效果明显;班级成员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活动。

4.积极开展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团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党团组织建设健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认真组织党团活动,积极参加党课、团课学习。“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5.有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的学习态度,严明的学习纪律,浓厚的学习氛围,良好的学习效果。全班学生学习积极主动、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考勤制度严格,上课出勤率高。学生能够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作业;全班同学共同进步,携手并进,学习平均成绩较高或有明显进步,在全年级整体成绩名列前茅(每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18%);班级成员不断提高实践和创新能力,结合专业,积极开展体育锻炼、科学研究和课外学术活动;班级学生能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风端正,无考试作弊行为;班级学生能够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等各项比赛活动。

6.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成绩显著。全班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并取得显著成绩,获奖(成果)多,并经常组织开展促进学风建设,提高全面素质的各类活动。

7.班级能深入开展校园文明建设活动。班级学生参评学年内未发生违纪现象,班级内没有任何学生受过组织的行政处分,没有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的行为。

8.全班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在各项检查评比中成绩优秀,没有因违反宿舍管理制度受到通报批评。

五、评选程序

1.班级申报。申报班级如实填写《西安翻译学院优良学风班申报表》(附7-1),并附班级相关证明及申请材料一份;

2.班级将相关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二级学院根据各班申报材料,进行公开答辩或讨论审议,并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确定优良学风班推荐名单,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评选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确定最终名单,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4.表彰奖励。学校每年12月下旬,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优良学风班称号的班级进行表彰,荣获优良学风班称号的班级有资格申报先进班集体。

六、几点要求

1.评审程序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评选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7-1:西安翻译学院优良学风班申报表

附7-1

西安翻译学院优良学风班申报表

班级名称


所 在年 级


所在学院


专 业名 称


辅导员


联 系电 话


班长姓名


联 系电 话


班级人数


参加社团人数


党员人数


班级同学参加各类活动

获奖人数/人次


其中参与各类学科竞赛、科创活动等获奖人数/人次


其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总人数/人次


获得校级及以上

奖学金人数/人次


上学年必修课不及格

人数/人次


下学年必修课

不及格人数/人次


受校规校纪处分人数


其中考试舞弊处分人数


班级先进事迹介绍(不够可附页)

班长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推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

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该班级为本学年度“优良学风班级”。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西安翻译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激励作用,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促进学校校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班级。

二、评选时间

每年9月份评选,12月份表彰奖励,具体时间参见当年的评选通知。

三、评选比例和名额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和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每年的实际情况,按照当年学校下发的评选通知执行。

四、评选条件

1.先进班集体必须是评选年度产生的优良学风班中的班级,必须符合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条件。

2.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二级学院争得荣誉,班级受到表彰学生较多。

3.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4.班级成员学习优良,优秀率高,优秀率(专业选修课和必须课)达到30%以上。

5.党员比例达到同年级平均水平以上。

6.结合班级实际和专业特点,班级可以创造性的开展班级各项工作,形成班级特色。

7.在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能够为其他班级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评选程序

1.班级申报。申报班级如实填写《西安翻译学院先进班集体申报表》(附8-1),并附班级相关证明及申请材料一份;

2.班级将相关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二级学院根据各班申报材料,进行公开答辩或讨论审议,并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确定先进班集体推荐名单,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评选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确定最终名单,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4.表彰奖励。学校每年12月下旬,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几点要求

1.评审程序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评选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8-1:西安翻译学院先进班集体申报表

附8-1

西安翻译学院先进班集体申报表

申报班级:

班级基本情况

班级

人数

单项奖获

奖人次

本学年班级期末

考试及格率

班级综合评定

平均成绩





班级所获荣誉

奖项


个人荣誉(省市级以上奖励)


班级组织活动


班级特色(包括班风、学风、班级特色管理等)


二级学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经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该班级为本学年度“先进班级”。

(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报班级必须提交详细申报材料(A4纸打印)。

附件9

西安翻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界定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西安翻译学院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签订的有关协议和条款的基础上展开。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单位自行组织和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统筹管理校内、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调校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的资料审核、勤工助学工资发放以及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初审、推荐工作;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以及学生考勤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校各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年12月上旬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用工计划,经审核批准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确立。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

1.勤工助学采取先设置岗位,后聘用人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管理类、技能类、服务类、科研类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及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我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术类等特殊岗位可适度放宽),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中有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需经辅导员和二级学院的推荐, 填写《西安翻译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见附9-1),按流程报送。如因特殊情况未加入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者,在申请时还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鉴定。

第十七条 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第七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八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用工单位应该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要求通知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学生具体情况,将合格学生推荐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将学生安排到各用工单位。

第八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用工期间,学生如无过错,用工单位不能单方面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任。

第二十条 用工期满后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月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底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不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或参加劳动验收不合格者;

2.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者;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较大失误或经常旷工者;

4.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5.受到二级学院处分者;

6.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者。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按小时计酬,按月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统一酬金标准为每小时12-14元,特殊岗位可根据用工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上限14元/小时。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该低于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在规定时间内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学生通过实践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学生实际考勤上报,不得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部门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之中,各用工单位、部门应严格制定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做好月度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工单位、部门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依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西安翻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西译学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9-1:西安翻译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附9-1

西安翻译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班 级


照片

宿 舍


宿 舍

电 话


手 机


家庭住址


贫困程度(以学校审批为准)

一般贫困 □ 特别贫困 □

简述申请理由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辅导员审核:

签章: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审核:

签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同意该同学在我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录用岗位: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审核通过,同意。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人必须出示:岗位申请审批表、勤工助学协议书。

附件10

西安翻译学院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工子女和同时在我校就读的兄弟姐妹(同一父母,以下简称双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西安翻译学院助学金(以下简称学校助学金)是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补充,资助标准为: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按学期发放。教工子女和双生的资助按当年学校公布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六)勤俭节约,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在申请年度已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孤儿和因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评选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校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申请材料不全者或者不按时递交材料者;

(四)使用高档消费品者;

(五)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六)休学期间或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七)拒不参加义务劳动及志愿服务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或西安翻译学院奖学金。

第八条 在当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助学金的名额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评估后,按一定的名额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教工子女和双生的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受理,不受名额限制。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西安翻译学院助学金申请表》(见附10-1),辅导员签字确认后上报二级学院综合办,二级学院依据该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初审,拟定获得助学金名单,由二级学院汇总盖章连同相关资料统一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拟定名单和材料,确定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按学期及时足额将学校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学校助学金发放期间,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处分者,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二条 不正当使用助学金者(如高档消费、铺张浪费等)停发或收回其资助;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资格随之取消,已发放的要收回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助学金发放期间,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因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等,停止发放其助学金。

第十四条 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10-1: 西安翻译学院助学金申请表

附10-1

西安翻译学院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二级学院


班级


学号


本人手机


银行卡号


本人情况

双生□

学生姓名:

班级:

教工子女□

父母姓名:

部门: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 □残疾 □孤儿 □烈士子女 □家庭遭受突发变故(含重大灾害、意外事故、重大风险事件等) □其他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年龄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

(元)

健康

状况





























学生申请理由:

签名: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核实,

□ 同意该申请。

□ 不同意该申请。

(公章) 年 月 日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家庭经济不困难